对赌协议条款设计模板指南 —— 分场景实操手册
写在前面:
近期实务工作中频繁接触对赌回购事项,深感此类交易设计需兼顾多维考量:既要紧扣企业所属行业特性与发展周期,精准设定差异化业绩指标或里程碑事件;又要在商业诉求与合规底线间寻求平衡,充分评估企业承受阈值与法律风险边界。
鉴于此,决定沉下心,认真梳理对赌协议全链条实务要点,本篇为该系列的第2篇~

对赌协议是投融资双方的 "战略契约",其条款设计直接决定风险分配与合作走向。本文针对上市筹备、业绩考核、产业扶持等核心场景,提供可落地的条款模板,附具体协议内容及风控要点,助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对赌框架。
一、上市对赌条款模板(Pre-IPO 轮)
(一)核心对赌目标条款
1. 上市申报节点约定
投资方与创始人一致同意:目标公司须在【20XX年 12 月 31 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经投资者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且申报材料经具有证券资格的律所、会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文件(具体日期以证监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载明日期为准。)
注意:提交上市申报材料与上市不同,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后不一定能够最终实现上市,但不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却永远也无法走到上市这一步,而且从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到最终实现成功上市,中间可能要经历很漫长的一段时间。
因此,对于上市对赌而言,建议在预计的上市节点之前,增加“提交上市申报材料”的节点约定,此举将作为投资方的过程管控手段,帮助投资方提早验证对赌目标能否实现。
笔者曾经因为在某个项目中坚持增加该项内容,使得公司比其他投资方提前一年实现退出,保值增值目的得以实现。
2.上市成功标准
目标公司须在【20XX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经投资者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交易或通过借壳完成上市、被上市公司换股收购等方式实现权益及业务重组和上市。
如对发行市盈率、募资金额、市值、公开发售比例等有进一步要求,也可以对应设置细化条款。
3. 上市失败情形
以下情况视为上市失败:
首发申请被证监会 / 联交所正式否决;
过会后因创始人原因(如行贿、欺诈)6 个月内未完成发行;
上市后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并启动退市程序。
(二)回购触发与义务条款
1. 触发条件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人回购股份:
逾期 30 日未提交上市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因财务造假、产权纠纷等核心问题被证监会退回;
创始人在申报前 12 个月内累计转让股份超其持股的 20%。
2.回购主体与期限
触发上市失败后,投资方应在知晓事实 30 日内书面通知创始人,创始人需在 90 日内完成股份回购。
若创始人回购能力不足,目标公司可在履行以下程序后承担补充回购责任:
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减资决议;
在报纸上公告减资信息并通知债权人。
3. 回购价格计算
回购价格 = 投资方原始投资额 ×(1 + X% × 投资天数/365)
投资天数= 投资款支付日至回购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4. 回购价格调整
因行业政策突变(如医药集采、新能源补贴退坡)导致上市失败,回购价格可协商调整为:原始投资额 ×(1 + X% × 投资天数/365),需提供中证指数公司出具的行业估值波动报告作为依据。
(三)违约责任与担保条款
1. 逾期申报责任
目标公司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创始人需自逾期之日按投资额日万分之X的标准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且不影响回购权行使。
2. 勤勉义务违约金
创始人拒绝提供上市所需财务资料、拒绝配合尽调等消极行为,需按投资额的 10% 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且不影响回购权行使。
3. 担保措施
创始人以个人持有的目标公司 XX% 股权办理质押登记(质押率不超过 50%或70%);
提供评估值不低于 XXX万元的房产抵押(需办理他项权证);
创始人及配偶签署《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等。
(四)注意事项
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联交所等各板块在定位、上市标准、交易规则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需注意区分并根据目标公司实际情况适当选择,避免因板块差异引发争议;
为满足证监会 2023 年《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之要求,需在协议中约定 “为免影响目标公司完成合格上市,第X条应在目标公司合格上市申报前根据届时的上市审核政策适时终止。其终止后应根据本协议第X条的规定恢复效力。”或"自目标公司向XXX提交上市申请之日起,本协议回购条款自动中止,上市终止后恢复效力"等类似条款。
二、业绩增长对赌条款模板(成长期或成熟期企业)
(一)核心对赌目标条款
1. 分年度分层设置业绩指标
例如“目标公司及创始人承诺实现以下业绩:20XX年度,扣非净利润为XXX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超过X%;20XX年度,扣非净利润为XXX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超过X%;20XX年度,扣非净利润为XXX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超过X%。扣非净利润统计口径为中国会计准则(CAS),主营业务毛利率统计口径为剔除关联交易影响”。
扣非净利润是指在计算净利润时,扣除了一些非正常的损失,如处置公司的一些长期资产的时候损失的利益、公司的短期投资所损失的利益、因各种天灾以及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企业的利益受损以及资产受损等。
扣非净利润是企业的一项反映业绩的重要指标,因为它剔除了很多被资本溢价所影响的不确定因素,可以直接地观看到营业所带来利润的高低,这样就可以直接地反映出营业能力强弱和营业业绩的好与坏。
主营业务毛利率是营业毛利额与主营业务收入之间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营业毛利率=营业毛利额/主营业务收入×100%。营业毛利率用于对企业获利能力的分析。毛利率因行业而产生高低不用,不同行业的毛利率差别很大。
当然,也可以根据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置其他可行的业绩指标。
2. 例外情形豁免
因以下原因未达目标,考核周期自动顺延 1 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停产超 3 个月(以政府停工通知为准);
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超 50%(以中证原材料指数季度均值对比)。
(二)回购触发与义务条款
1. 触发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投资方有权选择其一执行:
连续两年未达目标,或单年净利润<基础目标 60%:按实际业绩对应估值调整持股比例(调整公式:实际持股比例 = 原持股比例 × 实际净利润 ÷ 基础目标);
要求创始人现金补偿:补偿金额 =(基础目标 - 实际业绩)× 本轮投资 PE×1.5 倍(PE = 本轮估值 ÷ 承诺净利润)。
2. 回购 / 补偿上限
如现金补偿总额不超过本轮投资款的 150%,且每年支付额不超过目标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的 50%等。
(三)违约责任与担保条款
1. 财务造假责任
若审计发现虚增利润超 10%,创始人除全额补偿外,需按虚增金额的 20% 支付违约金,并承担额外审计费用(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为准)。
2. 跨境业绩对赌担保
创始人以其持有的境外 SPV 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境内运营实体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并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四)注意事项
建议约定 "第三方审计条款":“目标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百二十(120)天内向投资者提供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在目标公司实现合格上市前,投资者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且不影响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的前提下,经提前通知且自行承担费用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目标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与资料以便投资者完成审计调查工作。”
另外,跨境对赌还需明确会计准则转换规则。
三、产值 / 税收对赌条款模板(政府引导基金或国资投资机构)
(一)核心对赌目标条款
1. 产业指标约定(3年或5年周期)
目标公司需实现:
年产值:20XX年X亿元,20XX年X亿元,20XX年X亿元(以统计局联网直报数据为准,不含关联交易);
年纳税额:20XX年X000万元,20XX年 X000万元,20XX年X000万元,(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实缴合计或全口径纳税总额);
本地就业率:较投资前增长X%(以社保缴纳人数为依据,需提供社保局盖章证明)。
2. 特殊调整机制
因环保政策升级导致停产整改超1个月,产值目标按停产时长同比调减(例:停产X个月,当年产值目标降X%)。
(二)回购触发与义务条款
1. 触发条件
任意一年产值完成率<70% 或纳税额<目标 60%,政府引导基金有权选择:
要求创始人按未达标比例增持基金份额(例:产值完成 60%,创始人需增持 10% 基金份额);
要求创始人以 "投资成本 + X% 年息" 回购相应股份(年息计算基数为未达标年度年初投资余额)。
2. 产业贡献累计
目标公司当年度超额完成的产业贡献值指标可累计入次年度。
(三)投资款专项用途
目标公司、现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增资价款应当用作XXXX,除非获得投资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挪作他用。
投资方有权要求目标公司定期提交银行流水、资金使用报告及财务报表,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审计(第三方审计范围应主要针对投资款用途合规性且不得影响目标公司正常经营)。
目标公司需在收到投资款后X个工作日内,向投资方提交《投资款使用计划》,明确各用途资金分配。
每季度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目标公司向投资方报送《投资款使用情况报告》,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资金流向材料。
(四)违约责任与担保条款
1. 就业指标违约金
每少完成 X% 就业率目标,创始人需向投资方支付 X 万元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投资额的 X%。
2. 违约触发回购
若目标公司未达成约定之业绩指标即构成违约并触发强制退出条件,目标公司及/或现有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须在接到投资方书面通知之日起XX日内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股权,回购价格=投资方实际投入金额×(1 + X% )×投资天数/365。
(五)注意事项
明确产值统计口径:"包含自产产品及委托加工产品,不含原材料转售收入";
税收指标需区分 "预缴" 与 "汇算清缴实缴",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为准。
对于目标公司产业指标超额完成部分,不能直接以税收返还等形式给予奖励(需符合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之要求)。
四、通用条款设计与风险控制
(一)回购义务分层机制
第一顺位:优先考虑由创始人个人承担回购义务;
第二顺位:由目标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以实现投资方退出;
第三顺位: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受让投资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退出。
(二)担保措施组合方案
资产担保:股权质押(质押率≤70%)+ 不动产抵押(评估值≥投资款 120%);
信用担保: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 实际控制人家庭资产清单(附房产、存款证明);
特殊担保:外资对赌增加 "境外保险担保"等。
(三)风险控制
合规性校验:对照《九民纪要》第 5 条、2025 年国资新规,确保不与公司直接对赌、国资进场交易无回购条款;
可行性校验:邀请行业专家论证目标合理性(例如,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期不对赌净利润,改为对赌临床批件等);
协同性校验:加入 "超额业绩奖励"(如超目标 20% 则创始人可半价增持 1% 股权等),变 "零和博弈" 为 "价值共创"。
通过场景化模板与个性化调整,对赌协议可成为资本与企业的 "战略协同工具"。
最后,
建议充分评估目标公司实际情况,同时结合投资方需求,在友好协商基础上就多维度业绩指标达成一致并约定对赌条款,同时,在正式签署前由律师进行全条款合法性审查,确保风险可测、责任对等,让对赌协议真正服务于长期价值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