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两个月,103名投资人损失虚拟货币价值7776万余元……|今晚九点半

何某等人开发了一个
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然而,在该平台安全审计通过后
他们却上线运行了另一套
未通过安全审计
带有“后门”功能的平台代码
……
通过安全审计后,悄悄上线另一套留有“后门”的项目代码,何某等人利用“后门”操控平台数据,将投资者质押在平台上的虚拟货币置换转移。短短两个月的时间,103名投资人损失的虚拟货币价值人民币约7776万余元。
经湖北省云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3月,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何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30万元至2万元不等。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质押的虚拟货币不翼而飞
童先生一直从事区块链相关工作,2020年9月,他看到有朋友宣传了一个新投资项目,称该项目平台有存、取、借、还等业务,用户将自己的虚拟货币存入平台后,可以定期收到回报。平台还配套发行虚拟货币“D币”,并能将“D币”等价置换给用户,用户也可以向平台借虚拟货币。童先生很感兴趣,于是向该项目平台投资了价值约100万元的虚拟货币。
2020年11月19日,该项目平台以“D币”质押,悄悄将童先生在平台上投资的虚拟货币全部提出,账户上只留下“等价”的几百万“D币”。而此后,童先生发现“D币”价格全面崩盘,原本价值十几元的“D币”跌到只值几厘钱。
自己质押在该项目平台上的虚拟货币不翼而飞,账户上的“D币”又变得一文不值,遭受了巨额亏损的童先生立即联系项目负责人。对方称项目平台后台遭遇黑客攻击,让他等消息,而后迅速拉黑了童先生。此后,童先生继续尝试联系对方追要损失,但该负责人再也没有了踪迹。
2023年8月9日,童先生向云梦县公安局报案。接到报案后,云梦县公安局立即展开案件侦查工作。同年9月至10月,何某、杜某、李某、凌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被相继抓获归案。
投资平台有“后门”
“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和跨境流通性的特点,相关案件在实际侦查中取证难度较大。”案件立案侦查后,云梦县检察院依法介入,请技术公司专业人员向办案人员阐明虚拟货币的基础知识和相关犯罪手段,并与公安机关多次会商研判案件性质。
针对大部分投资者的账户在境外,被害人难以全部核实,转入资金流水难以查证的情况,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经研判认为,取证固证的关键在于虚拟货币交易链路数据(指在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从交易发起到完成涉及的各种数据信息),遂以此为重点开展侦查取证工作:一方面,查明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模式及参与程度;另一方面,追踪虚拟货币流转过程,查明虚拟货币转换过程及犯罪数额。经过详细核查,何某等人的犯罪事实逐渐清晰。
2017年8月,何某与贾某(另案处理)等人成立了一家技术公司。2020年7月,何某、贾某自行设计并聘请杜某开发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即用户可以在没有中介机构的情况下进行加密货币交易的平台)。为了获取投资者的信任,同年9月,何某聘请某专业项目安全评估公司对该平台进行安全审计,并发行配套的“D币”。
然而,安全审计通过后,何某等人却上线运行了另一套未通过安全审计、带有“后门”功能的平台代码。通过“后门”,何某等人可以在平台上任意修改“D币”价格,并能不经用户同意将“D币”与用户投资的虚拟货币进行置换。
为吸引用户,何某让李某等人在网上发布该项目的安全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虚假宣传,致使包括童先生在内的多名被害人信以为真,在该平台投资了大量具有公允价值(指虚拟货币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换的金额)的虚拟货币。
2020年10月至11月,何某、贾某指使杜某、凌某等人在凌晨利用“后门”功能将平台“D币”的价格调高数十倍,又用其持有的大量“D币”与用户在平台投资的虚拟货币进行置换。完成置换后,这些虚拟货币被转移到何某的账户内。操作完成后,何某等人又将“D币”价格调低,而用户则因虚拟货币被套出无法提现,遭受巨额损失。经鉴定,通过何某等人的操作,共有103名被害人遭受损失,被骗取的虚拟货币折合人民币共计7776万余元。
从“拒不认罪”到“认罪服法”
2024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将何某、杜某、李某、凌某移送云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只是个玩家,也在这个项目里投资了钱,项目可以修改后台数据这个事情我不清楚。”在审查起诉期间,面对检察官的讯问,何某一直拒不认罪。
对此,检察官重点突破杜某、李某、凌某等其他犯罪嫌疑人,并有针对性地寻找何某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证据。此外,检察机关就侦查方向、证据固定等方面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全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耐心细致地对何某释法说理,引导其正视法律后果。
“你手机上有虚拟货币账户登录及转出记录,只要掌握密钥就掌握该账户的控制权。你对此怎么解释?”“经杜某、凌某操作非法获取的虚拟货币,最后都转移到了你的账户,你完全不知情吗?”……最终,面对完整扎实的在案证据,何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云梦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何某等人骗取的虚拟货币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符合刑法中“财物”的特征。同时,该案中何某等人在网上进行虚假宣传引诱被害人前来投资,向投资人隐瞒该平台留有“后门”、具有置换功能的真相,将投资人账户中具有价值属性的虚拟货币进行置换,造成投资人损失,其行为本质为骗取他人财物,故何某等人涉嫌诈骗罪。
2024年9月6日,云梦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何某、杜某、李某、凌某提起公诉。今年3月21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何某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日报 作者:蒋长顺 李莹莹 朱博文 漫画:姚雯)